总公司与分公司债务关系
信赖很多人都对这个问题有困惑:企业法人债务无力了偿时,可否让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代为了偿?关于总公司与分公司债务关系,我们来周全熟习下,对这个问题也会有个周全的解决。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分公司是总公司部属的直接从事营业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从属机构。分公司没有本身的自力家当,其实际占领、应用的家当是总公司家当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分公司也无公司章程。分公司注册法度榜样与公司设立法度榜样也不雷同。这些特点决定了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自力的司法地位,不自力承担民事义务。对此《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挂号机关申请挂号,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义务由公司承担。” 但分公司有经营资格,可以本身的名义自力订立合同。《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分公司也可以本身的名义参加诉讼,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对于分公司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债务,总公司是要承担相干义务的,但具体若何承担义务,各地法院处理不尽同一。重要分一下几类: 1. 总公司自力承担义务。总公司直接为被告,分公司所产生的债务直接由总公司承担。 2. 总公司承担补偿义务。以分公司与总公司为被告,在分公司不克不及承担所负债务时,总公司承担补偿义务。 3. 总公司承担连带义务。以分公司与总公司为合营被告,二者承担连带义务。 ,合肥公司注册的时候很多人由于不熟悉业务,可能会造成很多麻烦; 4.分公司直接承担义务。法院审判中只有分公司作为被告人,总公司不参加诉讼。但在履行过程中,若分公司的家当不足了债其债务的,对方还可申请履行总公司的家当。 对此,《最高国民法院关于国民法院履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明白的规定,“被履行工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克不及了债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工资被履行人。” 总之,对分公司产生的债务,只要没过诉讼时效总公司最终照样要承担分公司债务的。这也是《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目标地点。 对于总公司的债务,由总公司承担。因为分公司不具有自力的家当,其家当属于总公司所有,是以,在总公司直接控制的家当不足以了偿债务时,可用分公司的家当了偿总公司的债务。这一点虽没有直接的司法规定,但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直接推理出来。 《最高国民法院关于国民法院履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规定:“被履行工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克不及了债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工资被履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治理的家当仍不克不及了债债务的,国民法院可以裁定履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家当。” 可见,总公司下有多个分公司的,个中一个或几个分公司的债务,其自身家当不足了债的,可由总公司了债,总公司直接控制的家当也不足了债的,可用其他分公司的家当来了债该分公司的债务。 总公司与分公司债务关系 公司设立分公司因缺欠司法要件或违法,而致使分公司不成立的,这时不合法的分公司所产生的债务,由设立人承担义务。 固然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然则可以凭营业执照到银行开立本身的账户,有关分公司的财务轨制、规章轨制可以由总公司制订,分公司必须遵守履行。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公司注册的时刻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自力承担民事义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自力的法人家当,享有法人家当权。公司以其全部家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义务。 据此,法人之间的债务是完全自力的,除非另有商定或司法规定,一个法人没有义务为另一个法人承担债务。只如果自力的法人,即就是总公司或集团公司与其部属公司或接洽关系投资公司、甚至是控股公司之间的债务也是如斯。也就是说总公司及其设立的子公司均是自力的企业法人,具有自力的法人资格,有自力的家当,均以其自身的家当对自身债务承担义务。所以说,在一般情况下,总公司无需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义务,子公司也无需对总公司的债务承担义务。 然则,也有例外情况,也就是一人有限义务公司。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五十八条、六十四条的规定,一人有限义务公司,是指只有一个天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义务公司。一人有限义务公司的股东不克不及证实公司家当自力于股东本身的家当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义务。也就是说,当该子公司是只有总公司“一人&rdquo,合肥注册公司如果不想自己去跑,完成是可以找代办公司来处理的;作为股东而设立,那么当该股东不克不及证实一人公司家当自力于该总公司的时刻,该总公司应当对该一人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义务。 总公司是否要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义务?分公司是否要对总公司的债务承担义务? 实际生活中经常有一个公司在各地区设立分公司的情况,或者或人挂靠一家有名度比较好的年夜公司在本地设立分公司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就会可能出现总公司是否须要承担分公司的债务或者分公司是否须要承担总公司债务的问题。或者当总公司拖欠的债务,分公司是否须要承担?告状的时刻是否可以把分公司一路列为被告告状?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义务由公司承担。是以很明显,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是总公司的一部分,当分公司产生对外债务时,总公司应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义务。再根据《最高国民法院关于国民法院履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第78条:被履行工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克不及了债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工资被履行人。也就是说,假如在判决书没有判决总公司对债务承担义务,那么在履行阶段也可以追加总公司为被履行人,请求总公司承担义务。 因为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是总公司的一部分,当总公司对外产生债务时,分公司也应当对总公司的债务承担义务。根据《最高国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无力了偿债务时,可否履行其分支机构家当问题的复函》(法经函[1991]38号 ),个中明白:分公司的经营行动是总公司经营活动的具体表示,分公司经营治理的家当仍是总公司经营治理或者属总公司所以的家当,仍未总公司对外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质基本。是以,对于总公司的债务,可以裁定由总公司的分公司负责了偿。再根据《最高国民法院关于国民法院履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第78条:企业法人直接经营治理的家当仍不克不及了债债务的,国民法院可以裁定履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家当。是以,分公司也要为总公司的债务承担义务。 《最高国民法院关于实用〈中华国民共和公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看法》中指出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必定的组织机构和家当,合肥工商注册其实自己可以办好,但是由于业务不熟,可能需要多跑几趟,但有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含: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了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据此规定,分公司具有诉讼资格,可以作为原告、被告及第三人参加诉讼。 《最高国民法院关于国民法院履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规定:“被履行工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克不及了债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工资被履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治理的家当仍不克不及了债债务的,国民法院可以裁定履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家当。” 所以。应直接告状分公司,法院也应当在判决中直接判令分公司承担义务。若分公司不克不及了债债务时,则在履行法度榜样中法院根据《最高国民法院关于国民法院履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的规定直接裁定履行企业法人或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家当。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以根据案情建议当事人把总公司与分公司一并列为合营被告,同时在进内行当保全时,一并对总公司和分公司进内行当保全,以包管当事人能最年夜程度地实现债权。 是以,回到刚才的那个问题,谜底是:企业法人债务无力了偿时,法院可以裁定企业法人的其他分支机构代为了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