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国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567 号 《外国企业或者小我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股企业治理办法》已经2009年8月19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经由过程,现予颁布,工商注册咨询可以节省时间提高效率,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外国企业或者小我在中国境内设立 合股企业治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外国企业或者小我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股企业的行动,便于外国企业或者小我以设立合股企业的方法在中国境内投资,扩年夜对外经济合作和技巧交换,根据《中华国民共和国合股企业法》(以下称《合股企业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企业或者小我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股企业,是指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小我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股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小我与中国的天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股企业。 第三条 外国企业或者小我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股企业,应当遵守《合股企业法》以及其他有关司法、行政律例、规章的规定,工商财税一般都是公司在工商局、财政部、税务局(国税、地税、个人所得税)办理的相关事物,相符有关外商投资的家当政策。 外国企业或者小我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股企业,其合法权益受司法保护。 国度鼓励具有先辈技巧和治理经验的外国企业或者小我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股企业,促进现代办事业等家当的成长。 第四条 外国企业或者小我用于出资的泉币应当是可自由兑换的外币,也可所以依法获得的国民币。 第五条 外国企业或者小我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股企业,应当由全部合股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合营委托的代理人向国务院工商行政治理部分授权的处所工商行政治理部分(以下称企业挂号机关)申请设立挂号。 申请设立挂号,应当向企业挂号机关提交《中华国民共和国合股企业挂号治理办法》规定的文件以及相符外商投资家当政策的解释。 企业挂号机关予以挂号的,应当同时将有关挂号信息向同级商务主管部分传递。 第六条 外国企业或者小我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股企业(以下称外商投资合股企业)的挂号事项产生变革的,应当依法向企业挂号机关申请变革挂号。 第七条 外商投资合股企业闭幕的,应当按照《合股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理。清理人应当自清理停止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企业挂号机关解决刊出挂号。 第八条 外商投资合股企业的外国合股人全部退伙,该合股企业持续存续的,应当依法向企业挂号机关申请变革挂号。 第九条 外商投资合股企业变革挂号或者刊出挂号的,企业挂号机关应当同时将有关变革挂号或者刊出挂号的信息向同级商务主管部分传递。 第十条 外商投资合股企业的挂号治理事宜,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中华国民共和国合股企业挂号治理办法》和国度有关规定履行。 第十一条 外国企业或者小我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股企业涉及的财务管帐、税务、外汇以及海关、人员进出境等事宜,按照有关司法、行政律例和国度有关规定解决。 第十二条 中国的天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股企业,外国企业或者小我入伙的,代办注册提供公司注册地址,代理记账等,全方位创造放心,应当相符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并依法向企业挂号机关申请变革挂号。 第十三条 外国企业或者小我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股企业涉及须经当局核准的投资项目标,按照国度有关规定解决投资项目核准手续。 第十四条 国度对外国企业或者小我在中国境内设立以投资为重要营业的合股企业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第十五条 喷鼻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企业或者小我在内地设立合股企业,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文连接:外国企业或者小我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股企业治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