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KL126.Com - 坤龙教育资源网

办公用品被查了!以后不能随意开具了小心有烦!

作者:小白 来源:未知 日期:2019-10-16 18:13:56 人气: 标签:办公用品介绍
导读:会计们,开具真的不能再随意了,又一公司查出来了,被罚了!希望引起大家注意啊。税来税往还给大家整理了最常见的虚开的情况。税务稽查部门在某次检查过程中发现…

  会计们,开具真的不能再随意了,又一公司查出来了,被罚了!希望引起大家注意啊。税来税往还给大家整理了最常见的虚开的情况。

  税务稽查部门在某次检查过程中发现,某企业将给员工发放的福利品和其他集体福利支出开成“办公用品”、“住宿费”,金额有80万元之多。

  经检查人员调查核实。原来是因为集体福利支出取得专用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会受到扣除比例的,因此要求将集体福利支出开成品名为“办公用品”、“住宿费”的。这样既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又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根据,变名开票属于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且上述案例中的变名开票行为是以少缴税款为目的,属于虚开的行为。

  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取得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二条:“开具应当按照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行为:

  税务机关将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二)》的要求将虚开案件移送门依法处理。

  所以,各位粉丝朋友一定注意了,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必须按照开具或收受,内容应如实反映业务情况。依法诚信纳税,避免因小失大。

  虚开的情况有很多,而且很多人虚开了还不知道,下面这10种情况属于“变名虚开”,你有出现过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二条:“销售方开具时,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销售方可以汇总开具普通。购买方可凭汇总开具的普通以及购物清单或小票作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的:“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普通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普通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的,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二条:“销售方开具时,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16号公告适用于通过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普通,对于定额,无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填写栏的,可不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仍按照现有方式开具。

  5、购买方为企业,取得7月1日后开具的普通,没有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可以作为税收凭证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普通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普通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的,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文,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普通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员工7月份之后拿来报销的,开票日期是5月份的,没有纳税人识别号,是否可以?

  16号公告适用于通过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普通,对于通用机打(卷式)及手工,无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填写栏的,可不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仍按照现有方式开具。

  8、开具的通用机打(冠名或者定额)没有“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次的情况是否一定需要填写购买方纳税识别号?

  16号公告适用于通过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普通,对于通用机打(冠名或者定额),无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填写栏的,可不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仍按照现有方式开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自2017年7月1日起,胎梦大全购买方为企业的,普通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普通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的,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第二款:“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