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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娄底 - 政务公开 - 正文2013年11月27日

作者:小白 来源:未知 日期:2013-11-27 17:58:14 人气: 标签:办公技术
导读:第一条为加强电子政务平台建设与应用,促进资源整合和效益发挥,加强创新和改善公共服务,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信息化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电子政务平台建设与应用,促进资源整合和效益发挥,加强创新和改善公共服务,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信息化条例》、《湖南省服务》、《湖南省网站管理办法》和《娄底市人民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娄政办发〔〕号)等有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工程,是指政务部门在办公自动化、政务公开、重要领域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基础设施保障等方面的信息网络软硬件平台建设、应用系统开发、资源整合和终端办公设备采购等工程和服务项目(含基建项目中的相关内容)。

  第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包括党委、及其相关部门,以及、政协、法院、检察院有关政务机构,涵盖市直和中央、省属驻娄行政事业单位。上述部门和机构的有关电子政务工程的规划、立项、建设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加强电子政务建设,要充分利用云计算、跨平台数据交换和共享以及网络通信等最新信息技术手段,在加强整合、完善现有电子政务资源的基础上,科学、规范建设电子政务工程,深化电子政务应用,积极推进全市电子政务的科学发展。

  第五条成立娄底市电子政务资源整合和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电子政务资源整合、电子政务工程建设与应用工作,逐步形成统一规范的电子政务规划、财政预算、基本建设、运行、管理和绩效评估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

  第六条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是全市电子政务资源整合与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电子政务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财政、机关事务管理、保密、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其他项目中涉及的电子政务工程,由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按有关进行监管。

  第十条由领导小组组织制订全市电子政务发展规划,经市人民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建设全市统一的门户网站群体系,市、县(市、区)人民及其部门单位使用门户网站的统一平台、互联网出口和公共软硬件系统,采用统一的安全防护措施。

  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建设全市统一的跨部门协同办公系统,各级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通过该系统完成文件收发、文档管理、公文办理、统计查询、电子邮件、机关事务、信息采编和发布等工作,提高行政效率,节约行政成本。

  技术方案评审以需求为导向,以技术新、成本低、实效好为基本原则,主要对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前瞻性、功能设计、系统架构、技术创新、应用效益、设备选型和投资概算、组织管理、竣工检测标准、运行等进行评审。

  技术方案一经评审,原则上不得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且变更额度在合同价款以内的,报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审查同意后实施;变更额度超出评审金额及以上的,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应重新组织技术方案评审。使用市财政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资金并超计划的,还应书面报告市财政局对变更和增加资金部分进行财政投资评审,明确新增投资资金来源。

  第二十电子政务工程一律实行采购,采购程序和过程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国采购法》、湖南省“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采购。

  采购单位所采购的电子政务项目技术设备型号和技术参数应与经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评审的技术方案保持一致,否则,市财政局不予支付资金,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不予组织验收。

  第二十四条电子政务工程中标承建方必须具备国家的资质。

  建设单位对电子政务工程进行自查后,向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申请竣工验收,并提交批准建设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竣工报告、监理报告、系统试运行和初步验收报告、用户培训报告、网络及软硬件测试报告及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重大电子政务工程竣工验收还应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测评认证机构,依照国家或行业标准,对信息网络、应用系统、信息资源、网络安全保密和等级等进行第三方检测,出具检测报告。

  第二十六条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凭竣工验收报告,向市审计局申请财政投资结(决)算评审。

  第二十七条电子政务工程所采购的电子政务设备(含软硬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采购单位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逐项进行资产登记,并建立相应技术档案存档保管。

  第二十八条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电子政务工程项目绩效评估标准与方案,并组织实施,列入市有关绩效考核内容。

  市本级全额拨款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娄底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施设备配置标准》,在年度“商品及服务支出”预算中统筹解决办公自动化设备的购置及更新经费。确因工作需要建设的重大电子政务工程项目,按财政管理应当实行采购制度的,可申报使用市财政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资金。

  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针对已通过专家论证、财政投资评审的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制定全市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年度计划,报领导小组审批;市财政局根据领导小组审批的年度计划编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支出预算,报市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对未按要求投入使用或不能达到预期应用效益的项目,市财政局不予支付后续运行资金,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暂缓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对因各种原因造成闲置年以上的设备,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可以在市本级项目中妥善调剂使用;无法调剂使用的设备,由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进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