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防科学技术登记暂行》(局综技〔2010〕131号)有关要求,现就做好2013年度国防科技登记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登记对象 凡2013年12月底前通过了有效的技术评价(包括鉴定、发明专利、验收、定型、标准审查以及其它等效的评价),且不存在权属、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及其排序等方面争议的国防科技,均可进行登记。 二、登记要求 (一)办理登记须报送以下材料: 1.《国防科学技术登记表》及其数据库文件、《国防科学技术登记项目汇总表》各1份。 以上材料均由《国防科技信息管理系统》(下载网址:办事指南)生成。表格须加盖单位公章。 2.技术评价证明(复印件,如:《国防科学技术鉴定证书》)一式2份。 (二)办理登记的单位请于12月31日前将以上材料送省经信委军工处,逾期不受理。 联系人:陈远东,联系电话:。 浙江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2013年12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