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关于印发《军民结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财建一〔2013〕190号 各市财政局、各军工企事业单位: 为推动经济发展与国防建设良性互动,加快推进军民结合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 关于建立和完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37号)和《山西省人民关于加快推进军民结合产业发展的意见》(晋政发[2013]19号),我们制定了《山西省军民结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法制办审核,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2013年8月30日 山西省军民结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军民结合产业发展,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果,根据《山西省人民关于加快推进军民结合产业发展的意见》(晋政发〔2013〕19号)特设立军民结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军民结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全省军民结合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 本办法所称军民结合产业是指利用国防科技、装备资源发展的军工技术转民用项目、民用单位具有军事应用价值的、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电子信息、装备制造、安防产品等新兴产业,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科技创新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全省发展战略,遵循“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负责确定资金支持方向、支持重点和支持范围,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军民结合产业化项目。重点支持汽车及汽车部件、铁机械、机电装备、新型材料、电子信息、特种化工、新能源、节能环保、安防产品等领域的军工技术转民用项目。 (二)国防科技项目。利用国防科技研发民用产品的技术开发项目、项目,以及具有军民技术双向转移项目。 (三)技术研发机构建设项目。主要用于军民通用技术研发的国家级或省级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 (四)军工企业与区域经济融合发展的项目,军民结合产业园区()建设。 (五)军民结合的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公共服务平台等建设。 (六)项目绩效管理支出等。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采用补助、特别流转金和以代补方式对项目予以支持。 (一)补助:对第六条(二)、(四)、(五)、(六)类项目,一般采用专项补助方式; (二)特别流转金:对第六条(一)类项目,一般采用特别流转金方式; (三)以代补:对第六条(三)类项目,采用以代补方式;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省境内注册和纳税,具有的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企业管理和经济效益良好; (三)符合安全保密要求,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失泄密及安全生产、污染等事故; (四)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五)申报项目符合本办法的支持范围; (六)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项目单位申请专项资金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资金申请文件:主要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的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和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项目执行情况、项目已获得或预期将获得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评述、申请专项资金的主要理由和依据、拟申请资金的使用计划等; (二)承担项目单位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加盖项目单位公章,以下资料照此办理); (三)项目建设的可行性报告及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四)环保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六)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产品资质认证证书、科技创新批准文件等有关证明材料; (七)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八)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条 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确定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组织项目申报,并进行初审后,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论证和终审。 第十一条 对获得终审通过的项目,由省财政厅和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联合下达项目资金计划文件。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在1个月内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在10日内将资金到位时间、额度以及账务处理等信息以书面形式向省财政厅和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反馈。 第十 通过初审但当年未能安排资金的项目滚动进入下一年度备选。 第十四条 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需在2个月内向省财政厅和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报送项目建设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分别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项目单位,应按照省财政厅、省国防工办要求及时予以整改;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项目单位,省财政厅可直接追回拨付的项目资金,并取消项目单位今后的申报资格。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对违反财政资金管理的项目单位,应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款》(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