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县直属各单位: 《长兴县科技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兴县人民办公室 2014年9月10日 长兴县科技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实施创新驱动的发展战略,营造科技创新创业,大力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根据《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4〕38号)、《国家科技引导基金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财〔2014〕229号)等国家和省市相关文件,结合《长兴县科技创新三年行动纲要(20132015)》,制定本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长兴县科技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长兴县统筹财政资金安排设立的政策性基金,首期规模3000万元人民币,旨在通过公共财政资金引导,吸引风险资本和社会资金共同设立科技投资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对从事科技和产业化的科技企业进行股权投资,重点支持初创期企业。 第 为加强对引导基金的管理,成立长兴县科技引导基金管理小组(以下简称管理小组)。管理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科技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子基金的设立 第四条 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投资企业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以下统称投资机构)可以作为申请者,向管理小组申请设立子基金。多家投资机构拟共同发起子基金的,应推举一家机构作为申请者。 第五条 申请者应当确定一家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作为拟设立的子基金的管理机构。该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注册,主要从事创业投资业务; (二)自有资金或管理资金实力较为雄厚,并有意愿投资科技和产业化; (三)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至少3个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 (五)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六)符合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六条 子基金应在长兴县域内注册,以货币形式出资,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业务,组织形式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 第七条 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比例最高不超过子基金总额的30%,且始终第一大股东或最大出资人,子基金的其余资金由申请者依法募集。 第八条 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子基金组建方案; (二)主要出资人的出资承诺书或出资证明;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者最近两年的审计报告; (四)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 第九条 管理小组办公室受理子基金的设立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开展尽职调查,向管理小组提交调查报告和子基金设立方案。管理小组根据本办法组织专家评审后出具审核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一周)。 第三章 运营与投资管理 第十条 县财政出资3000万元注册成立引导基金。 引导基金不得用于从事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基金、企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 第十一条 管理小组向子基金派出代表,依据法律法规和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等行使职责,监督资金的投资和运作。子基金管理机构做出投资决定后,应在实施投资前3个工作日告知管理小组代表。 子基金管理费由子基金出资各方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子基金投资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投资对象原则上应当是在长兴县范围内注册设立; (二)投资长兴县范围内企业的资金不低于子基金总额的50%; (三)投资对象应以处于初创期的企业为主,对种子期、初创期企业的投资达到子基金总额的50%及以上; (四)对单个企业的累计投资不得超过子基金注册资金的20%,以子基金资金的流动性,分散投资风险; (五)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不得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企业; (七)原则上不得控股被投资企业。 第十 鼓励子基金优先支持通过网上技术市场拍卖交易或从国内外引进优势专利并在当地实现、产业化的项目,入选国家级、省级创新创业“千人计划”人才项目,“南太湖精英计划”项目,长兴国家大学科技园及各类孵化和产业化的创新创业项目。 第十四条 对县引进的特别重大科技项目,经管理小组提出,子基金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倾斜支持。对投资风险有争议的,可以明确风险分摊和补偿机制,落实股权投资。 第十五条 子基金不得投资于已上市企业,不得从事、抵押、房地产业务,不得投资股票、期货、企券、信托理财等金融产品,不得向第三方资金拆借、赞助、捐赠等。 第十六条 引导基金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6年,超过6年需要存续的,由出资人商议决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述初创期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一般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3%以上。 第十八条 子基金向长兴县域以外企业投资的,由其管理机构向管理小组备案。 第四章 退出管理和收益分配 第十九条 在设立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必须明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可选择退出,且无需经由其他出资人同意: (一)子基金成立方案获得批准后,未按程序完成设立手续超过一年的; (二)引导基金向子基金账户拨付资金后,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超过一年的; (三)子基金成立一年内,未向长兴县域内企业和初创期企业投资的; (四)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五)子基金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第二十条 子基金向长兴县域内企业和初创期企业投资达到比例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和除引导基金以外的其它出资人自子基金运行6年(含6年)内,经管理小组同意,可以以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的价格优先购买引导基金部分股权;6年至8年(含8年)的,经管理小组同意,转让价格可以为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及从第7年起的持有期利息之和,利息按出资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8年以上仍未退出的,将与其他出资人同股同权在存续期满后清算退出。 第二十一条 子基金出资人之外的投资者购买引导基金部分股权的,经管理小组同意,以公开方式进行转让。 第二十二条 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基金债务承担责任。子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首先由子基金管理机构以其对子基金的出资额承担亏损,剩余部分由引导基金和其他出资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二十 子基金存续期结束时,子基金出资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相关协议约定获取投资收益。子基金的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子基金出资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引导基金可将其部分收益励子基金管理机构。 第五章 政策和监管 第二十四条 子基金在我县完成注册后,由县财政按照实到资本(剔除引导基金部分)1%励子基金管理机构,励对象仅限于在长兴注册成立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励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子基金成立一年后未开展投资业务或未向长兴县域内企业和初创期企业投资的,收回财政励资金。子基金投资于我县企业的,由县财政按照县域内投资额的1%励给子基金,单个子基金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五条 子基金投资于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并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的有关条件,可按其对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子基金及其管理机构通过创业投资业务获得的年度收益,自注册之日起5年内,对其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县财政给予等额励。 第二十六条 子基金将注册地在长兴县域以外的被投资企业,引进到长兴发展的,如投资符合长兴县科技创新政策鼓励项目的,由县科技专项经费给予项目支持。 第二十七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于每季度末向管理小组报送子基金的资金使用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经审计的子基金年度会计报表。 第二十八条 管理小组由县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由县办、县发改委、县金融办、县经信委、县财政局、县科技局、县审计局、县市场督管局、太湖新城等单位负责人组成,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子基金设立方案评审规程; (二)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子基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有关部门、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以及社会专家组成,人数应为单数。其中,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和社会专家不得少于半数。子基金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出的子基金设立方案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报管理小组; (三)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子基金的运作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审计。 第二十九条 管理小组原则上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一到两家商业银行作为子基金的托管银行,并向社会公布。子基金应在管理小组公布的银行名单中选择托管银行,签订资产托管协议,开设托管账户。托管银行与子基金主要出资人、子基金管理机构之间不得有股权和亲属等关联及利害关系。 第三十条 托管银行负责托管子基金资产,按照托管协议和投资指令负责子基金的资金往来,定期向管理小组报告资金情况。管理小组负责对托管银行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十一条 子基金存续期内产生的股权转让、分红、清算等资金应进入托管账户,不得循环投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引导基金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附件:长兴县科技引导基金管理小组名单 附件 长兴县科技引导基金管理小组名单 组 长:全 成 员:许 哲(县办) 陈 峰(县科技局) 窦明松(县发改委) 杨 平(县金融办) 沈志荣(县经信委) 王佳平(县财政局) 郭连伟(县科技局) 郎 勇(县审计局) 董 玮(县市场监管局) 袁(太湖新城) 管理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科技局,陈峰兼任办公室主任,袁、王佳平、郭连伟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局,陈峰兼任办公室主任,袁、王佳平、郭连伟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延伸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