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厅发〔2014〕73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 今年4月以来,我会先后组织开展了偿二代产险第一支柱技术标准的第一轮行业测试、集中校准测试和第二轮行业测试。经过分析测试结果,听取各方意见,深入研究论证,我会拟定了偿二代产险公司第一支柱技术标准第三轮行业测试方案。现就测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测试内容 请各公司根据本通知中的各监管规则,计算实际资本、量化风险最低资本、偿付能力充足率以及压力测试情况。 二、测试时点 本次测试设两个基准日:2013年12月31日、2014年6月30日。请公司采集该两个时点的实际数据,分别测算偿付能力有关指标。其中,压力测试仅设一个基准日:2013年12月31日。 三、测试方法 (一)实际资本。 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x号:实际资本(征求意见稿,第四稿)》(附件1)分别确认和评估认可资产和认可负债的价值,并以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计算实际资本数值。 (二)量化风险最低资本。 1.保险风险最低资本。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x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非寿险业务)(征求意见稿,第四稿)》及巨灾风险最低资本计算模板(附件2)计算保险风险最低资本。 2.市场风险最低资本。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x号:市场风险最低资本(征求意见稿,第四稿)》(附件3)计算。 3.信用风险最低资本。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x号:信用风险最低资本(征求意见稿,第四稿)》(附件4)计算。 4.量化风险最低资本。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x号:最低资本(征求意见稿,第四稿)》(附件5)计算量化风险最低资本。 (三)偿付能力充足率。 本次测试设定控制风险最低资本和附加资本均为零,用实际资本除以量化风险最低资本计算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用核心资本除以量化风险最低资本计算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 (四)压力测试。 本次测试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x号:压力测试(征求意见稿,第二稿)》(附件7)计算以201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的压力测试结果。 四、测试要求 (一)请各公司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精心组织实施测试。公司主要负责人担任本次测试工作第一责任人,并明确相关高管人员的分管责任,精算、财务、投资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建立协调高效的工作团队和工作机制。 (二)请各公司务必加强组织领导和质量审核,准确采集并报送基础数据,数据质量,严格按照测试规则开展测试,确保测试结果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三)各公司应于11月14日17:00前将偿二代定量测试报告模板(附件6,包括测试结果数据和基础数据)及意见、于11月18日前将偿付能力压力测试报告模板(附件8)和产险公司偿付能力压力测试报告附表(附件9)及意见,通过保监会电子文件传输系统报送信息模块报送至我会财会部。公司报送材料应经公司主要负责人以及分管精算、财务、投资的高管审阅签批。 (四)请各公司于11月6日下午17:00前通过电子邮件向我会财会部报送测试工作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联系邮箱等信息。 联系人:祝春光、任笛、 电 话:010-66286617、66286576、66288313 邮 箱: 附件:1.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X号:实际资本(征求意见稿,第四稿) 2.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X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非寿险业务)(征求意见稿,第四稿)及巨灾风险最低资本计算模板 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X号:市场风险最低资本(征求意见稿,第四稿) 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X号:信用风险最低资本(征求意见稿,第四稿) 5.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X号:最低资本(征求意见稿,第四稿) 6.财产保险公司偿二代定量测试报告模板 7.财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X号:偿付能力压力测试(征求意见稿,第二稿) 8.财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压力测试报告模板模板 9.财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压力测试报告附表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 2014年11月5日 附件:保监厅发73号附件1.pdf保监厅发73号附件2.rar保监厅发73号附件3.pdf保监厅发73号附件4.pdf保监厅发73号附件5.pdf保监厅发73号附件6.xls保监厅发73号附件7.pdf保监厅发73号附件8.xlsx保监厅发73号附件9.xlsx 延伸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