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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11月28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吴林增)高校或科研院所在厦设立技术转移机构,经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确认,第一年办公可获得50万元经费资助。 导报记者获悉,日前,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联合制定《扶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厦设立技术转移机构办法》,有效期5年。 经确认的在厦门设立的技术转移机构,给予连续三年的开办经费及办公经费科技财政资金补助。开办第一年资助其办公经费50万元;第二年、第三年各资助办公经费25万元。 技术转移机构促成科技项目在本市转移,按该合同经认定并实际付出的技术交易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励金,技术交易额为100万元(含)以下的按2.5%,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1.5%,单个项目的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技术转移机构引进项目在厦落户,成立新企业的,推荐申报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双百计划。同时按该企业实际到资额的2%励引进该项目的技术转移机构,最高不超过5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