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KL126.Com - 坤龙教育资源网

湘西自治州人民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小白 来源:未知 日期:2016-4-9 18:21:05 人气: 标签:行政办公室管理制度
导读:州情介绍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位于湖南省西北部,地处湘鄂黔渝四省市交界处。1952年8月成立湘西苗族自治区,1955年改为湘西苗族自治州,1957年9月成立湘西土家族…

  州情介绍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位于湖南省西北部,地处湘鄂黔渝四省市交界处。1952年8月成立湘西苗族自治区,1955年改为湘西苗族自治州,1957年9月成立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现辖7县1市,165个乡镇,国土面积1.55万平方公里,总人口292万,其中以土家族、苗族为主...(详细)

  各县市人民、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湘西自治州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湘西自治州人民办公室

  2016年1月21日

  湘西自治州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政审批事项管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推进和服务型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国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州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称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机关)负责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编制、调整、公布以及日常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应当遵循合理、精简高效、科学规范、公开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行政审批事项由各级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机关依法依规提出,经部门审查通过,报州人民审定后,纳入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进行统一管理。垂直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由实施地人民进行备案并统一公布。行政审批的实施、监督和公开等应当以目录为依据,未纳入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实施。

  纳入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原则上均纳入同级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确因涉密、场地等特殊情况不能进入中心办理的,由本级决定。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审批事项必须授权到位,实行“一窗式受理、一次性告知、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一票制收费、承诺时限办结”的运行模式。

  第五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实行分级管理和统一监管。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组织清理、登记备案、编制目录、动态管理、信息共享、统计分析、考核评估、日常监管等工作,对本级目录所列的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机关职责进行审查,并结合职能转变和机构对行政审批事项提出调整意见,将本级目录相关信息报上一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法制部门负责目录所列行政审批事项的性审查工作。

  监察机关负责目录所列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情况的行政监察工作。

  发改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落实国家、省、州有关鼓励市场主体投资,投资者权益,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的政策,市场正常秩序的政务、法制、商务、信用等,做好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相关工作。

  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对纳入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的规范实施,并承担相应配套服务事务的组织、协调、管理、服务等工作。纳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均须应用湖南省网上政务服务和电子监察系统办理,由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系统事项更新、动态管理,办件的监管监察。

  政务公开办、电子政务办要组织对行政审批事项在相关载体上予以公开。

  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机关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增加、取消、下放、调整的申报,根据本级目录细化开展本单位行政审批工作。

  第六条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职权范围内行政审批事项的新增、取消、下放、调整等进行动态管理,及时申报,经部门审查备案后,纳入目录公布,依法实施行政审批。

  第七条纳入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明确事项编码、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审批类别、设定依据、实施机关、审批对象、审批条件、审批程序、申请材料、审批期限等审批事项要素和内容,并制作成办事指南或手册,方便群众。涉及收费的,应当明确收费依据和标准。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机关要编制行政审批事项的办事指南。政务服务中心要对纳入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编印进行统一规范。

  第八条行政审批事项的增加,包括法律法规和政策新设的行政审批事项和上级人民下放或委托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情形。

  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拟增加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机关应当在有关依据公布后,向部门提出纳入目录的意见,报送事项设定依据及性、必要性材料,经部门审查备案,报本级人民审定后公布实施。

  上级人民下放或委托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机关应当在有关依据公布后,经部门审查备案,报本级人民审定后公布实施。

  第九条行政审批事项设定依据已经被废止或者修改的,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公布后,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机关应当申请取消该行政审批事项,报部门审查备案,经本级人民审定后公布取消。

  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机关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认为某项行政审批事项可以取消的,应将拟取消的依据及可行性论证材料报部门审查备案,经本级人民审定后公布取消。

  第十条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机关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经部门审查,并报本级人民审定公布后,予以下放。原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机关应当向下级承接机关下发正式文件或出具委托书,及时办理移转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行政审批事项调整或者变更(包括因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机关职能调整、机构等调整由其他行政机关实施;或涉及多部门、多环节的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由一个部门实施,因审批内容变更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名称等情形)及调整后,由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机关报部门审查备案。

  第十二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依法更新。部门应当在行政审批事项的增加、取消、下放、调整等情况核准后,及时更新目录及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上一级部门备案。

  第十机构编制部门应依托门户网站和电子监察系统,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系统,会同相关部门及时更新调整系统数据,实现对行政审批事项增加、取消、下放、调整过程和结果的信息化管理。

  第十四条对纳入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机关应当会同政务服务中心制定标准化实施办法,优化审批流程,推行网上审批,规范审批行为;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审批事项,建立并联审批和联合审批制度,完善部门协商办理机制。实施机关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或者更改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审批事项要素和内容,不得将行政审批事项或者审批环节、步骤等拆分实施,确需依法变更行政审批事项要素和内容的,应当报部门审查备案。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行政审批事项监督制度。由部门会同政务服务中心对本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设定依据、审批程序、审批条件、审批期限和收费情况等进行监督。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机关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对纳入中心办理的审批事项加强动态监管。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及时纠正,并将监督检查情况报告本级人民。

  第十六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应当在各级人民以及各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机关门户网站和受理行政审批申请的办公地点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投诉和举报。对社会的意见和投诉举报,部门和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及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及时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行政审批事项评估制度。各级人民应当将行政审批制度工作纳入绩效评估内容。

  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机关应当于每年月日前,将本单位上一年度行政审批事项的运行、监管、收费、有关中介组织服务、社会评价以及下一年度深化行政审批制度的措施等报本级机构编制部门,经机构编制部门汇总分析后报本级人民和上一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机构编制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会同本级监察、法制、优化、政务服务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本级行政审批事项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明确需要取消、下放、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分别按照本办法第九、十、十一条的办理。

  第十八条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由监察机关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贻误工作且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由监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责任部门及其责任人严格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推荐:

下一篇:利星旗舰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