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华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金海马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海马办公家具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0113民初3319号民事。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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