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市栖身证治理办法 (草案送审稿) 第一条【目标根据】为便利来京人员在本市工作、进修和生活,保障其合法权益,进步人口办事治理程度,促进本市人口与资本情况、经济社会的调和成长,根据《栖身证暂行条例》(国务院…号令)等国度有关司法、律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实用范围】非本市户籍在京栖身的中国公民(以下统称“来京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解决栖身证,实用本办法。 在京港澳台人员的办事治理,按照国度有关规定履行。 第三条【司法性质】栖身证是来京人员在京栖身的证实和享受本市公共办事和便利、介入本市社会事务的凭证。 第四条【治理体系体例】市、区(县)国民当局应当加强对栖身证治理工作的引导、组织、调和,建立健全相干轨制,做好实施栖身证轨制的各项保障工作。 第五条【部分职责】公安机关负责栖身证申领受理、制造、发放、签注等证件治理工作。 人力资本社会保障、工商、住房和城乡扶植、教导等部分派合公安机关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稳定就业、稳定居处、持续就读等相干证实的审核工作。 成长改革、经济信息化、财务、民政、卫计、交通、司法行政等部分应当照办各自职责,做好与栖身证轨制相干的办事治理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集团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自治组织,应当协助有关部分做好与栖身证轨制相干的办事治理工作。 第六条【体系扶植】本市照办同一筹划、资本共享、互联互通的原则,建立完美栖身证办事治理信息体系,对来京人员信息实施动态治理。 有关部分应当慢慢履行应用现代信息技巧及其他便捷手段,便利来京人员填报相干信息,北京绿卡2020办理资格和手续分享。。 第七条【暂住挂号】来京人员申报暂住挂号是法定义务和申领栖身证的基本。 来京人员应当照办本市有关规定申报暂住挂号,并如实供给响应的证实材料和信息。 第八条【申领前提】来京人员解决暂住挂号已满半年,并相符在京有稳定就业、稳定居处、持续就读前提之一的,可以向栖身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村)办事机构申请解决《北京 市栖身证》。 稳定就业是指在京持续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相符被国度机关、社会集团、事业单位录用(聘请),被国度机关、社会集团、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从事第二、三家当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前提之一的;稳定居处是指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包含自有产权房屋、租赁房屋、用人单位或就读黉舍供给的宿舍等;持续就读是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等职业教导或通俗高等黉舍取得学籍并就读。 第九条【供给材料】来京人员申请解决《北京 市栖身证》的,应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提交本人近期相片,并如实供给栖身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实材料和信息。 申请人及相干证实材料出具人应当对证实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代为申领】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来京人员,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栖身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由其已取得《北京 市栖身证》的监护人代为解决栖身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的,应当供给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实。 第十一条【证件制发】对相符解决前提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制造发放《北京 市栖身证》。 不相符解决前提的,有关审核部分应当解释来由,并由公安机关告诉申请人。 第十二条【补领换领】栖身证遗掉、破坏的,栖身证持有人应当到栖身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村)办事机构解决补领、换领手续。 栖身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第十三条【信息变革】栖身证持有人在京时代,栖身地住址产生变革的,应当自变革之日起七日内到现栖身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村)办事机构解决变革手续。 第十四条【签注轨制】栖身证实施签注轨制。 栖身证自签发、签注之日起一年内有效。有效期届满后持证人持续在京栖身的,应当于期满前三十日内到现栖身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村)办事机构解决签注手续。 过期未解决签注手续的,栖身证应用功能中断;补办签注手续后,栖身证的应用功能恢复,北京工作居住证2020年起,我司半个月就可以帮你拿到。,栖身证持有人在京的持续栖身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从新计算。 第十五条【办事便利】栖身证持有人照办国度和本市有关规定,享有相干公共办事和便利,具体办法由市当局行政主管部分另行制订。 第十六条【总体筹划】本市各级国民当局应当将来京人员享受公共办事和便利纳入公民经济和社会成长总体筹划,保障相符前提的栖身证持有人享受相干公共办事和便利,并积极创造前提,赓续扩大供给公共办事和便利的范围、进步响应标准、向社会颁布。 第十七条【积分落户】根据本市综合承载才能和经济社会成长须要,建立积分落户轨制,具体办法由市当局行政主管部分另行制订。 第十八条【证件核验】市国民当局各部分在为来京人员解决事务、供给办事时,应当核验来京人员的栖身证。 第十九条【证件应用】栖身证持有人在京从事有关活动、介入社会事务,须要证实栖身事及时,应当出示本人栖身证,有关单位和小我不得拒绝。 第二十条【监督指导】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栖身证的日常监督治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等相干工作轨制,做好对相干工作人员的营业培训、指导、监监工作。 第二十一条【信息核查】公安机关可以对栖身证持有人挂号的信息进行核查,有关单位和小我应当予以合营。 第二十二条【证件考验】国民警察依法履行职务,经出示法律证件,可以考验栖身证。除国民警察依法履行职务外,任何单位和小我不得拘留收禁栖身证。 第二十三条【证件刊出】公安机关对栖身证持有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有关部分认定后,应当刊出其栖身证: (一)在申领时供给虚假证实材料取得栖身证的; (二)不相符栖身证申领前提的; (三)已转办为本市常住户口的; (四)持有人逝世亡的; (五)司法、律例、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刊出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证件收费】栖身证由公安机关同一制造;初次申领免收工本费;换领、补领应当缴纳工本费。 工本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分会同市财务部分照办国度有关规定核定。 第二十五条【保密义务】有关部分及其相干工作人员应当照办国度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在栖身证治理办事工作中获悉的来京人员小我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十六条【应用义务】有下列行动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赐与警告,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应用虚假证实材料骗领栖身证的; (二)不法拘留收禁他人栖身证的; (三)出借、出租、让渡栖身证的。 第二十七条【领用义务】冒用他人栖身证或者应用骗领的栖身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骗领的栖身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第二十八条【治安义务】有下列行动之一的,根据《中华国民共和国治安治理处罚法》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捏造、变造或者生意栖身证的; (二)生意或者应用捏造、变造的栖身证的。 有前款所列行动,构成犯法的,依法穷究刑事义务。 捏造、变造的栖身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第二十九条【治理义务】公安机关、有关行政部分及其工作人员在栖身证治理办事工作中有下列行动之一的,依法穷究行政义务;构成犯法的,依法穷究刑事义务: (一)违背规定收取费用的; (二)泄漏或者不法向他人供给来京人员信息的; (三)违背规定考验、拘留收禁栖身证的; (四)应用工作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好处的; (五)其它伤害来京人员合法权益行动的。 社区(村)办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上述行动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法的,依法穷究刑事义务。 第三十条【证件选型】栖身证的式样、规格、材质等,由市级公安机关同一肯定。 |